《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如果行為人未經批準經營期貨公司的業務,絕對是違法的。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非法經營期貨是非法經營罪的壹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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