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 (壹)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二)具備金融期貨基礎知識,並通過相關測試;(三)具有20次以上累計10筆模擬金融期貨交易的交易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交易的交易記錄;(4)沒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金融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