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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中的可疑交易類型可分為

大額交易的標準是20萬元。

昨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的形式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交易的標準定為2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現金超過1,000美元的外幣交易,央行可根據需要調整這壹標準。

證券、期貨、基金公司發現長期閑置的賬戶突然被不明原因開立,短時間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的,應當報告為可疑交易。

將於明年3月1實施的《辦法》列出了需要報告的4種大額交易和48種可疑交易。其中,大額交易包括單筆或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現金存取款、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賬單支付等現金收付形式。

該措施還列出了商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類金融機構的48種可疑交易。

其中,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以不明原因頻繁收付接近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明顯規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控;客戶頻繁以同壹期貨合約為標的,以壹個價格開倉和以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價格平倉,金額相同或接近相同,資金回籠等13交易或行為為可疑交易。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無正常原因開立和關閉多個賬戶,且賬戶關閉前有大量資金收付;提前還貸,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其他18交易或行為視為可疑交易。

保險公司應將17短時間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不合理解釋等交易或行為視為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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