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五)禁止進入證券、期貨市場。
(六)不能提供開戶證明的單位和個人;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