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也有類似的操作。這種允許現金支付代替實物支付的方法被稱為現金期權。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投資者行權的核心標準是目標公司的股價低於行權價。現金期權的本質是壹種認沽權,即以約定的行權價格賣出目標公司股票的權利。由於二級市場股價的波動性,必然導致協議價格(即現金期權行權價格)與目標公司報告期二級市場股價的差異。作為理性投資者,只有在行權期間,上市公司二級市場的股價低於約定價格(即現金期權的行權價格),投資者才能通過申報行權獲利,否則,將直接導致虧損。
例:A公司吸收合並B公司,A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向對吸收合並方案有異議的被合並B公司股東提供現金期權。現金期權的價格以a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的均價確定為8.50元,申報行權期為2012 1.9至2012 1.03。投資者張在行權期間持有65,438+000股現金期權和65,438+000股A公司股票。在整個行權報告期內,A公司最低股價為9.25元,遠高於現金期權的行權價格。行權期間,如果投資者張選擇申報全部行權,即選擇以每股8.50元的價格賣出A公司股票,至少會導致投資損失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