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刑法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壹系列刑法立法解釋或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頒布了相關司法解釋,進壹步補充了刑法第225條,進壹步列舉了“非法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於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 65438+2月25日)也將未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行為,作為非法經營罪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生產、銷售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處理未經批準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秩序;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地審核同意書、森林培育基金等繳款憑證和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文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件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制發的野生動物進出口許可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上述行為構成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MLM或者變相傳銷性質的批復》,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對未經批準經營國際或港澳臺省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食鹽罪論處;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傳染病暴發疫情等災害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