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期貨交易所對持倉限額制度壹般有如下規定:交易所可以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壹品種的限倉數額;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同壹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壹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客戶的持倉限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所規定的持倉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