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內交易所對商品期貨交易保證金比率的規定呈現如下特點:第壹,對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規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率。壹般來說,距交割月份越近,交易者面臨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為了防止實物交割中可能出現的違約風險,促使不願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者盡快平倉了結,交易保證金比率隨著交割臨近而提高。第二,隨著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交易所將逐步提高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壹般來說,隨著合約持倉量增加,尤其是持倉合約所代表的期貨商品的數量遠遠超過相關商品現貨數量時,往往表明期貨市場投機交易過多,蘊涵較大的風險。因此,隨著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交易所將逐步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以控制市場風險。第三,當某期貨合約出現連續漲跌停板的情況時,交易保證金比率相應提高。第四,當某品種某月份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若幹個交易日的累積漲跌幅達到壹定程度時,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部分或全部會員的單邊或雙邊實施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壹種或多種措施,以控制風險。第五,當某期貨合約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按規定的程序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在我國,期貨交易者交納的保證金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或者國債等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