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當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離,獨立經營,獨立核算。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非法幹預客戶保證金存管、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會計和營業部管理等管理活動。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承諾最低收益和分紅;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