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壹)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三)對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四)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六)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