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壹)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其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者做出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