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第壹款規定,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①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並通過相關測試;(三)有20次以上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累計10個交易日的記錄,或者最近三年有10次以上商品期貨交易的記錄;④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⑤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第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壹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①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②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得低於50元人民幣;③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④相關業務人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並通過相關測試;(五)具有10個交易日、20次以上股指期貨仿真交易記錄;或者最近三年有10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⑥沒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股指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