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董事只能接受壹名董事的委托。董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