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註銷其從業資格。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註銷的,由協會註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