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可以按照扣押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非法運輸的煙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非法運輸的除煙葉以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超過國家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非法運輸煙草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非法運輸煙草的立案標準為:1,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