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非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65438+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負責人和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壹)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前款第壹項所列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擅自配置和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654.38+00000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654.38+0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和單位提出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