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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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五條貸款貼息資金的中央貼息部分,由省財政廳根據預計貸款發放額和國家規定的貼息標準,預撥給省轄市、縣財政局和省級財政,年終清算。
地方負擔的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按季度向經辦銀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組織撥付貼息資金。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按季向省擔保中心撥付貼息資金,再由省擔保中心據實向經辦銀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非正規就業組織撥付貼息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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