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設立的接受客戶委托,用自己名義進行期貨買賣,以獲取傭金為業和公司。國家工商局11號令公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2)有規範的公司章程;(3)有固定的場所和合格的通訊設施;(4)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5)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期貨經紀人不得少於20人;(6)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7)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財會制度;(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主管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直接向國家工商局申請登記註冊;其他期貨經紀公司應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初審後,報國家工商局核準登記註冊。 期貨經紀公司的開業登記,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提交文件以外的下列文件、證件:( 1)由人事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證明;(2)期貨經紀人名單及簡歷;(3)通訊設施和專用設備的自有或租用證明;(4)從事期貨業務涉及國家專項規定的,應提交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批文;(5)從事國際期貨業務的,應提交與相應的國際期貨交易所會員公司簽訂的有關期貨經紀業務的協議意向書;(6)聘用外籍人員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提交聘用證明和由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7)實行股份制的,應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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