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居間人的執業規範,應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內容:
1、居間人從事居間業務或其他有關期貨業務,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嚴格按照資格允許的範圍開展業務。
2、居間人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得有損害客戶或期貨公司合法權益以及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應遵守謹慎、勤勉、為客戶利益、平等對待所有客戶等原則。
3、禁止進行虛假宣傳、獲利保證、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欺詐行為。禁止代理客戶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禁止向客戶提供融資。
4、居間人領取傭金,應通過居間協議或期貨經紀合同等途徑讓客戶知曉。
6、居間人與期貨公司必須簽訂居間協議。禁止居間人同時與兩家及兩家以上期貨公司建立居間關系。
7、禁止不正當競爭。
擴展資料:
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壹切法律後果。
壹、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二、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1、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範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期貨居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