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稱為機動車駕駛證,也被稱為“駕駛執照”。根據法律,機動車駕駛員需要申請執照。
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沒有這個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就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普通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的人來說,他們駕駛車輛上路,這個允許的憑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壹種“準駕車型證”。
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頒發駕駛執照獲得的。這說明考駕照是壹種有壹定格式的行為,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頒發。在國際上,駕照被定義為“由主管當局頒發的允許駕駛車輛以便駕駛汽車的證書”。(摘自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關於建議汽車駕駛員的方式的最低統壹規則,供批準)
申請地點: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2.在暫住地居住的申請人,可以在暫住地申請(寧波需要3個月的暫住證才能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在其居住地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