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貨采用保證金制度。能源中心根據期貨合約上市運行(即從該期貨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的不同階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單向大邊收取保證金合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盤後不再適用。
(壹)持倉量達到壹定水平的;
(二)臨近交割期的;
(三)連續數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壹定水平的;
(四)連續出現漲跌停板的;
(五)遇國家法定長假的;
(六)能源中心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的;
(七)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對同時適用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交易保證金比例的期貨合約,按最高值收取交易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