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行的三級監管體制不能完全適應中國證券市場的客觀現實。根據文件編號。中央編辦[1999] 11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實行的是證監會證券監管辦公室三級監管體制,但目前實際實行的是證監會證券監管辦公室和證監會證券監管辦公室兩級監管體制。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辦公室和專員辦都是中國證監會的直屬機構,直接履行中國證監會賦予的職責和任務。在廣東、遼寧、福建、山東、浙江等計劃單列市,也存在兩個平行的區域證券管理辦事處或特派員辦事處,不僅人為分割了市場,也違背了規模經濟原則。此外,無論是區域證監辦還是專員辦的監管區域有多大,都沒有下屬的監管機構,削弱了監管部門對市場的敏感度,容易形成監管空白。
3.與眾多的職責相比,現有的監督者仍顯不足。從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來看,配備足夠的監管人員是有效開展監管工作的必要條件。衡量監管權力的充分性,不僅要考慮市場的規模和監管對象的數量,還要充分考慮監管職能的復雜程度和監管領域的廣度。
4.監管權限分配不合理。監管權限的合理配置是保證監管機構順利履行職責、實現監管職能的關鍵因素。但是,從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規範來看,我國證券監管部門的權限配置結構並不合理。壹是重處罰,輕補救,重事後處理,輕預防。事後懲罰證券違法行為,雖然更能體現監管權力的懲罰功能,起到震懾和威懾作用,但並不能補救或補償違法行為給市場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害和損失。同時,由於這些措施都是事後處理,對於那些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但尚未造成後果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缺乏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或者預防的權限。二是行政執法力量相對不足。比如,證券監管部門沒有強制傳喚權,沒有查詢凍結銀行賬戶權,沒有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稅務、海關等執法部門的有效協調機制。這種情況表明,中國的證券監管當局仍然是壹種側重於控制的權力配置結構。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後,這種權限配置不利於監管部門提高執法效率,不能滿足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需要。
5.監管方式有待改進。中國的證券市場是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至今仍有壹些計劃經濟的痕跡。壹是重審批輕監管。二是監管重疊,輕持續危機監控。第三,實體合法,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