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滬深300股票指數由中證指數公司編制的滬深300指數於2005年4月8日正式發布。滬深300指數以2004年12月31日為基日,基日點位1000點·滬深300指數是由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300只A股作為樣本,其中滬市有179只,深市121只樣本選擇標準為規模大,流動性好的股票。滬深300指數樣本覆蓋了滬深市場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作為壹種商品。
2、滬深300股指期貨是以滬深300指數作為標的物的期貨品種,在2010年4月16日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推出。
在國際市場上,股指期貨的到期交割均采用現金交割方式,交割結算價確定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最後交易日現貨市場壹段期間的平均價格;最後交易日現貨市場收盤價;交割日現貨市場特別開盤價;交割日現貨開盤後壹段時間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為更加有效地防範市場操縱的風險,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滬深300股指期貨的交割結算價為最後交易日標的指數最後2小時的算術平均價。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股指期貨的交割結算價進行調整。期貨公司違反嚴格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義務的民事責任:
(1)下達交易指令方式約定不明確的責任。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行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又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根據投資者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期貨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所進行的期貨交易系按照投資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貨公司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
(2)期貨公司執行非受托人下單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負有嚴格審查受托人授權委托的義務。期貨公司不得執行投資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單指令。如果期貨公司執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有瑕疵的下單指令的責任。對有瑕疵的指令,期貨公司可以要求投資者進壹步明確後,再予執行。期貨公司執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期貨公司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除投資者認可的,交易的後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5)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責任。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因此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