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未經許可違法建設房屋並對外出租、出售的,可以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的。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本案中,張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構成非法經營罪。
討債也要合法;
但是作為吃瓜群眾,我們看待這些事情還是要註意兩個原則,那就是債務不是違約甚至違法,討債要以合法的方式進行。如文章標題所述,債權人為了討債,吃住在債務人家,債務人知道自己錯了,忍了;如果債務人不忍報警,根據情節輕重,債權人的行為確實會涉嫌相關犯罪。
債務人的債務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屬於民事領域,壹般不構成犯罪;但債權人為討債而入住債務人房屋,侵犯了債務人的房屋權利和房屋管理控制自由,可能涉嫌犯罪。以上兩種利益不能混為壹談,必須分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