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B2要求:
1,實習期限制駕駛。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客車或者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準拖掛車。
2.延長實習期。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1年實習期內取得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延長1年。延長實習期內再次取得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取消實習駕駛資格。
3.實習期間陪駕要求。
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有三年以上相應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