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個人朋友,估計問題不大,但如果公開出售,可能會造成損失,可能會面臨非法經營的起訴:
參見《刑法和相關法律概要》:
1,1999,1999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其中第八條規定: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2.《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經營: (壹)經營額5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至3萬元的;(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是非法實施的。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本罪的目的必須是營利,但壹般認為本罪是典型的商業犯罪,所以主觀上謀取商業利益的目的特別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