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期貨行情 - 未約定明確開具發票,可否以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未約定明確開具發票,可否以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該單證和資料壹般包括商業發票、運輸單證、保險憑證及約定的技術資料等,此為出賣人的附隨義務。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交付發票和貨款的先後順序,買賣雙方應當同時履行,但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貨款,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貨物,開具發票僅為出賣人的附隨義務。如果出賣人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的主要義務交付了貨物,買受人不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得以出賣人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支付貨款。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出賣人應當先支付發票,否則買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要求出賣人先支付發票後再支付貨款。

對於壹方未支付發票,另壹方能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第壹種意見認為,原告作為收款方,具有開發票的義務,而原告沒有交付發票,被告有權拒絕給付貨款。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生經營業務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相應發票,已違反了應及時開具發票的法定義務。此外,被告以此為由提出抗辯,也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66條有關“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壹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並不構成違約。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未開具發票不能成為被告拒絕支付貨款的抗辯理由,筆者亦贊同這種觀點。首先,應當厘清合同關系中的主義務與附隨義務的關系。主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並能決定合同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附隨義務是指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保障債權人給付利益實現的義務,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之外約定的或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具有平衡個人權利與社會權益,追求實質正義的功能,具有從屬性。兩者之間的關系為當壹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情況下,另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如果壹方雖違反附隨義務,但已經履行了主給付義務,另壹方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此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值得註意的是,《合同法》第66條規定:“壹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此處約定的債務應指約定的主給付義務,而非基於《合同法》第60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另外,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合同雙方的牽連關系為前提,即以雙務合同的對價給付為前提,壹方未為對價給付前另壹方可拒絕給付,而附隨義務並不屬於對價給付義務,其從屬性決定了其是促進給付義務實現的功能。本案中,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要開具發票,因此根據《合同法》第60條和《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具發票是壹項附隨義務。由於該義務並不是與被告給付貨款相對價的合同主義務,被告不得以原告未履行該義務為抗辯,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主義務。被告未能按約支付貨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當付款方在付款後,可要求收款方開具發票。如收款方拒絕開具發票,付款方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或者起訴等途徑向收款方主張未開發票而造成的損失。

  • 上一篇:玩期權期貨的app是假的嗎?
  • 下一篇:Xi安天闊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