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使用的產品。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擴展資料
《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壹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