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至於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的時間,《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而是由期貨公司和投資者雙方自由協商。實踐中,期貨公司壹般參考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第四十四條內容,與投資者約定風險控制措施。第四十四條內容為“乙方應當在下壹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後立即自行平倉。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可用資金≥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