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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明清貨幣制度落後?

明清兩代以銀為中心貨幣。

明代中期後,社會經濟和商品貨幣經濟獲得長足發展,大明寶鈔因嚴重貶值退出流通領域。白銀以其體積小價值大、易於分割熔鑄、便於攜帶等自然特性,天順以後逐漸成為主導流通貨幣,至隆慶初國家以法律形式認可了白銀的貨幣地位。白銀是各種貨幣(銅錢、鐵錢、鉛錫錢、楮幣等)中的主要貨幣,壹切貨幣的最終職能都是以白銀來表現的。當其他種貨幣在流通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而滯礙難行、流通不暢時,唯獨白銀是人人歡迎,亟求獲得的壹種貨財,也就是法幣。萬歷年間,張居正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壹條鞭法”標誌著白銀貨幣化的最終完成。同時反過來說,在白銀貨幣化過程中,賦稅逐漸走向“專征銀”而“不征錢”的道路,推動了國家賦稅制度變革,使得明代國家在全國範圍內賦稅采取征收銀兩的形式成為可能。

白銀是壹種秤量貨幣,以兩為基本單位。人們通常根據形狀、整碎和使用情況將白銀分成三種:其壹為碎銀,即壹兩以下的散碎銀子,形狀與重量皆無壹定規範,有滴珠、福珠等名稱;其二為銀錠;其三為銀元,是從外國流入中國的銀幣,主要流通於閩廣地區。流入中國的外國銀元也存在成色足與不足的問題,張燮《東西洋考》中的記載說明了銀元存在重量大小、成色的問題,這種情況至晚清時期變得尤為嚴重,外國商人往往以九成、甚至七八成的銀元換取中國十成銀錠。具體到明代中國的實際情況,銀元並不用於賦稅繳納。銀錠,是當時中國的“鑄幣”形式,但是我們必須清楚這種鑄幣形式並不是由國家鑄造,而是由各地銀匠鑄造或政府督責銀匠鑄造而成的,上面鐫刻的時間、地點、重量、銀匠姓名等印記並不具備國家法定貨幣印記的法律效力。此即所謂的銀兩制度。這種銀錠不是鑄幣貨幣,它存在著制度性的缺陷。亞當·斯密時代就指出這種條塊形狀的貨幣存在稱量不便與化驗困難的制度上的兩大缺陷,直至20世紀三、四十年代時的凱恩斯仍然說:“中國所用的價值標準是白銀,但壹般來說來,直到很近的時期以前並沒有將白銀鑄幣。”

顧炎武《顧亭林詩文集·錢糧論》認為,銀作貨幣有兩大弊病:以銀交田賦,使民間之銀"月消日耗","谷日賤而民日窮";以銀作交換,"銀輕而易賚",也就更能助長貪官汙吏和盜賊的貪欲。

我國原本產銀不足,《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九九稱:"皇皇以匱乏為慮者,非布帛五谷不足也,銀不足耳。"康熙初年,反對禁海的慕天顏即揭示了銀荒將至的隱患:"然銀兩之所由生,其途二焉:壹則礦礫之銀也,壹則番舶之銀也。自開采既停,而坑冶不當復問矣。自遷海既嚴,而片帆不許出洋矣。生銀之兩途並絕,則今直省所流傳者,只有現在之銀兩。"無論在產銀區還是在非產銀區,農民都不是貨幣的持有者,不得不輾轉將農產品轉變成白銀。這壹環節當然會使農民遭受利益上的損失。

只有當百姓手中擁有白銀以後,他們才能完成國家規定所需繳納賦稅。從技術操作層面來說,古代國家賦稅征收幾乎難以做到直接征收到戶,在這壹過程中必定會逐漸產生代理人階層。賦稅征收主要由包頭或攬戶負責征收繳納。通常情況下,包頭或攬戶是由地方大戶、富戶或地方勢要人家充任。包頭或攬戶將壹定戶數或壹定範圍內人戶的賦稅集中征收,由他們繳納至地方政府。他們之所以願意承擔地方賦稅征收事務也完全是出於利益獲取的考慮。在向地方政府繳納賦稅的每壹環節上,百姓又會遭受到層層盤剝,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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