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理財合同的管轄法院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委托理財案件的管轄是審判實踐中的壹個突出問題。由於委托融資是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的投資管理活動,金融市場不是壹個地域概念,委托融資交易很難確定壹個客觀具體的履行場所;特別是;委托理財案件復雜;地方法院的司法標準不同;這給判斷合同履行地或侵權地帶來了困難;此外,在審判實踐中,通常將證券、期貨等金融機構的住所地確認為合同履行地,而委托理財案件的被告多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條壹般屬地管轄權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合同爭議的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34條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問題的答案。綜上,我們可以理解為,理財合同的管轄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簽訂時合同履行地確定,也可以根據原告選擇的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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