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的客體是貨幣。這種“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外幣是指在境外流通的貨幣,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貨幣,也包括在國內可兌換的外幣,如美元、英鎊等,以及在國內不可兌換的外幣,如盧布等。
由於科技的進步和印刷技術的飛速發展,假幣的技術越來越先進,印鈔公司使用的技術幾乎都被不法分子掌握。從今天的打假鬥爭中我們了解到,偽造貨幣的具體方法主要有:
1.描述;所謂假幣描繪,是指運用繪畫技法,通過模仿真幣的文字、圖形、顏色來繪制假幣。
2.拓印;拓印是指利用藥液的浸泡和外力的作用,將真幣上的文字、圖像、顏色轉移到其他紙張上,從而制成假幣。
3.復制;復印是指用彩色復印機復印假幣。
4.影印;影印通常是用照相感光紙進行透射復印,經顯影、定影後,正反面粘合在壹起,然後上色。
5.制版和印刷;制版印刷是指用大、中、小型自動或半自動微型打印機,通過手工或機器雕刻、拍照或電子掃描等方式印制的假幣。這種假幣質量高、數量大、擴散快、影響和危害大。機制假幣可分為機制膠印假幣和凹印假幣。犯罪分子偽造的假幣主要是機制膠印假幣。與真錢相比,摸起來更光滑,這是假機制幣最重要的標誌,也是鑒別這種假幣最重要的手段,就是用手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件罪。行為人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購買的。其主觀目的雖與偽造人不同,但客觀上配合了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主觀上希望發生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危害結果,所以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