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上賭博的處罰是:
1,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構成賭博罪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本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賭博、開設賭場或者聚眾賭博。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故意,以營利為目的。
綜上,參與網絡賭博,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