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賭博罪。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壹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壹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網絡賭博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1、國內資金大量外流 ,境內網絡賭博主要是境外網絡賭博的滲透,網絡賭博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
2、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網絡賭博除伴有非法借貸、非法金融機構轉移資金外,還具有影響股票、期貨市場良性發展的危害。
網絡賭博對個人家庭帶來的危害:
1、荒廢正當職業,影響前程;
2、造成家庭不和諧,出現家暴現象;
3、產生不良情緒,影響身心健康;
4、走上犯罪的道路,導致家庭破裂;
5、失去信任,身邊的親戚朋友都會避而遠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