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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銷行為是壹種新型的傳銷方式嗎

網絡傳銷的種類

從類型來看,目前網絡傳銷主要包括三種:

壹種是傳統傳銷的"網絡版",借助互聯網推銷實物產品,而且傳銷的產品也不僅限於化妝品、藥品等實物,還包括計算機軟件、各種信息等,以此發展下線。但這種模式過分明目張膽,已經開始逐漸消失。

另壹種是所謂的“網賺”,靠發展下線會員增加廣告點擊率來給予傭金回報,通過網絡瀏覽付費廣告獲得積分,並由單壹的點擊廣告發展為點擊廣告、收發email、在線註冊等多種方式並存。這種在線註冊多為免費的,目前這種形式已經伸向校園,學生成為壹大群體。

第三種,也是我們目前發現最多,有關部門查處最多的,即所謂的多層次信息網絡營銷(mlm)模式。日前,這種模式的網絡傳銷都有自己的載體-----網站。

例如某網絡傳銷的網站界面上宣傳提供幾大平臺,分別為:企業策劃、個人理財、遠程教育、培訓、買賣商、宣傳服務、信息服務、60mb空間、管理控制中心,只要交納人民幣1300元後即可申請到壹個用戶名,可以使用網站提供的九大平臺5年。而且,成功加入該網站後,即可有資格推薦、發展他人加入該網站,並可以按照推薦成功加入的人數獲取積分。具體的規則是:會員發展下線包括左、右兩個消費區,既要發展左右兩個分支,左右分支人數發展比例在1:2或2:1(兩邊之和等於3,稱之為壹組)範圍內為有效,發展第壹組後可積6分,相應的獲得獎金600元;發展2-10組,每組可獲得獎金450元;發展11-100組,每組可獲得獎金350元;發展到第100組後,每組可獲得獎金300元,每周各會員最高獎金額度為3.5萬元。以此類推,下線再按照壹定的比例發展會員。

在此案中,拉人頭取代了傳統的商品銷售方式,但本質仍是以下線交納的入會費來支付上線的獎金,是壹種典型的金字塔型的傳人傳銷。

網絡傳銷的特征

1、虛擬性更強

網絡始終是壹個虛擬空間,非法傳銷者利用網絡的虛擬這壹特征,假借“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新能源開發”、“外匯交易”以及“黃金期貨交易”等名義,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行空手套白狼之實。在大多數網絡傳銷案件中,投入資金的會員得到的僅僅是壹個虛擬的網絡空間(所謂的電子商務包,也不過就是租用該公司的服務器空間),從傳銷傳統的實物產品發展為純粹以發展會員拉人頭交納會費獲得獎金為目的,有些付費方式都是網上支付,完全“電子商務化”了。

2、更具欺騙性

利用網站作為傳銷平臺,比傳統意義上的傳銷更具欺騙性和隱蔽性。這些傳銷網站多打著“遠程教育”、“培訓個人創業”、“電子商務”“新能源開發”的旗號吸引人,掩人耳目,遮蓋其發展會員(下線)牟利的本質。在北京歐亞偉業傳銷案中,搜集到的資料顯示,北京歐亞偉業國際有限公司打著發展本國電子商務、促進信息產業發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發展傳銷。在公司網站上羅列著企業策劃、個人理財、遠程教育、培訓、買賣商、宣傳服務、信息服務、60mb空間、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塊,從措詞到口號都極具誘惑性和欺騙性。許多下線人員沒有判斷能力,錯誤地認為這就是電子商務,在被抓獲後還屢屢強調他們參加的不是傳銷而是壹種新型消費。

壹些傳銷組織打著“教育”的旗號,網站的表面是展示著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各種教程,而實際上當會員購買時,可就不再講什麽教育培訓育人了,純粹就是拉人頭非法集資斂財。

3、隱蔽性強

與傳統傳銷相比,網絡傳銷隱蔽性更強。發展會員都是在網絡上進行,會員必須通過網站才能加入傳銷,並且使用的用戶名都是假名或者代號,並且都有各自的登陸密碼,彼此之間的聯系主要通過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工具(icq)來完成。並且,網站還要求匯款壹律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這就避免了傳統傳銷中下線與上線必須見面的情況,操縱者由明轉向暗,躲在幕後,萬壹下線被執法部門查獲後,上線也能馬上逃之夭夭。由於會員發展下線的情況只反映在互聯網上,再加上會員在傳銷方式上保持單線聯系,工商部門查處時,根本無從查證公司網站的真實信息和會員的真實身份,僅憑網絡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線幾乎是不可能的。

4、傳播跨地域性

互聯網傳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傳銷突破了地域和國界的限制,即使在壹國內,也是遍地開花。但由於屬地管轄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門只能就本轄區的傳銷活動進行監督,對全國性的傳銷無法從源頭上切斷。傳銷骨幹人員經常是"打壹槍換壹個地方",全國各地流竄作案,我們只能抓獲當地的頭目,"保壹方平安",但對銷毀整個傳銷集團卻無能為力,治標不治本。同時,調查取證上也是困難重重。而對於跨國的網絡傳銷,由於網站註冊地在國外,國內沒有工商登記機構,因此面臨著法律適用和國際管轄權的問題。而且僅僅依靠壹國的力量難以有效打擊,需要國際社會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國對傳銷褒貶不壹,要達到法律標準的壹致極其困難。

5、部門監管的“灰色地帶”

網上資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門要在數以億計的信息中發現非法傳銷的蛛絲馬跡談何容易。更何況,傳銷網站多以註冊用戶輸入密碼的方式才能登錄,壹般用戶無法瀏覽其內容,而且網站管理不在工商監管範圍內,因此工商部門無法依職權主動對可疑網站進行監管,只能在現實世界中發現傳銷痕跡或舉報的情況下才能出擊,獲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導致工商查處網絡傳銷極為被動。

綜上,傳銷與互聯網聯手,產生了許多不同於傳統法律規範的特點,而現行立法對網絡傳銷沒有給予明確的界定並賦予工商部門有效的查處手段。目前,商務部正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著手起草直銷法,立法核心是區分直銷和各種形式的傳銷。我們希望在這部法律中能對網絡傳銷給予明確界定並賦予工商部門相應的執法職權,旨在有效打擊網絡詐騙、維護網絡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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