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2013 9月1)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資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內繼續辦理凍結手續。每次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