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四、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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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四條貸款利率水平和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貸款人應遵守有關貸款免、停、減、緩和免息的規定。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五十五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應簽訂協議,明確界定牽頭方、代理方和參與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或在貸款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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