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賬戶出現虧損,可用資金已經用盡,低於期貨公司保證金標準時。期貨公司會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聯系客戶。告知風險,並建議客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或存款。但如果客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平倉或自己存錢,或者出現極端行情時來不及二次通知,也會強行平倉。
2.未按交易所要求持倉至交割月份。
其中大商所和鄭商所不允許自然人持倉進入交割月。交割月前壹個月的最後壹個交易日前幾天,期貨公司壹般會打電話給客戶,提醒他們即將到期,盡快平倉。否則會被壓扁。
上期所要求進入交割月份的持倉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3.客戶持倉超過交易限定的持倉數量。這種情況自然人客戶壹般不會遇到。
4.除此之外,還有壹些其他的極端情況,比如客戶違法違規,或者極端的市場三板交易所協議平倉等等。
前兩種情況基本占95%,後兩種情況壹般不會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