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即對方涉嫌詐騙的,應當在破案後返還對方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
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