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退伍軍人直接向經辦銀行申請。
(2)識別。經辦銀行匯總全部申請材料後,將退伍軍人身份材料送縣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審核,縣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報縣退伍軍人事務局。經縣退伍軍人事務局集體研究後,及時將鑒定意見送經辦銀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辦理貸款。經辦銀行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包括貸款項目的核實、企業的經營狀況、申請人還款能力的調查評估等。符合條件的,提出貸款額度和還款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和發放。
(4)備案。經辦銀行完成貸款審批手續後,將審批材料送縣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備案。
1.政策銜接:政府安排的在職退役軍人和特殊公益性崗位退役軍人不納入創業擔保貸款範圍;您已申請《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魯人社[2065 438+07]18號)規定的創業擔保貸款,不得再次申請。
2.貸款用途:創業貸款應按合同約定用於創業企業的啟動和運營等費用,不得轉借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用於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或從事股權投資,不得用於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用途。
個人創業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退役軍人本人向創業所在地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填寫《退役軍人創業貸款資格確認表》,提供申請材料。
2初審。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對退役軍人進行現場身份認定和信息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核和創業項目實地考察評估,在《退役軍人創業貸款資格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報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3資質。縣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資格審核意見。經縣退伍軍人事務局集體研究後,及時將資格意見發送給經辦銀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申請貸款。經辦銀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縣退伍軍人服務中心提供的申請材料的審核,包括對創業項目相關情況的核實、生產經營狀況、申請人還款能力的調查評估等。對符合條件的,通知退役軍人本人親自辦理貸款手續(如需補充材料,經辦銀行提前通知),提出貸款額度和還款方式意見,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發放。
五年前的記錄。經辦銀行完成貸款審批手續後,應及時將審批材料報送縣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備案。
有條件的縣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可與經辦銀行聯合開展審批工作,減少環節,縮短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