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不僅具有傳統賭博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還是產生盜竊、搶劫、詐騙、殺人等違法犯罪的溫床,而且具有比傳統賭博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網絡賭博除伴有非法借貸、非法金融機構轉移資金外,還具有影響股票、期貨市場良性發展的危害。從事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網絡賭博活動的莊家們,為攫取利潤,往往人為幹預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造成不良走勢或波動,引發混亂,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金融秩序。
賭博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