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白糖期貨風險控制主要規定
1、分級收取交易保證金。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6%,在上市初期為7%。
壹般月份雙邊持倉量(N萬手)N≤404060
交易保證金比例7%9%12%15%
交割月前壹個月份上旬中旬下旬交割月
交易保證金比例8%15%20%30%
如果交割月前壹個月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包括套期保值持倉和套利持倉)分別達到最近交割月市場單邊持倉的15%、10%、5%,則在正常保證金比例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2、漲跌停板的三個主要規定。壹是漲跌停板為上壹個交易日結算價的4%,進入交割月份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8%。二是當出現第壹個漲跌停板時,價幅擴大至6%,保證金提高10.5%;若出現第二個漲跌停板時,下壹交易日價幅維持6%,保證金維持10.5%。三是若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漲跌停板,交易所可以休市壹天,有權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暫停出金。交易所也可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強制減倉或其他措施化解風險。
3、對投機持倉的限倉規定
項目壹般月份交割月前壹個月份交割月份
單邊持倉10萬手以上單邊持倉10萬手及以下上旬中旬下旬
經紀會員≤15%15000手12000600030002000
非經紀會員≤10%10000手6000300015001000
投資者≤5%5000手30001500800500
套期保值持倉不受限制;壹般月份跨期套利無持倉數量限制,交割月前壹個月和交割月跨期套利持倉實行限倉和審批相結合。
4、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持倉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同壹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的持倉合並計算。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5、強行平倉的條件。當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1、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2、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6、風險警示制度。為警示和化解風險,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壹種或多種風險警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