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割債券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財政部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二)同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固定利率,定期付息;
(4)合同到期月首日剩余期限為6.5至10.25年;
(五)符合國債轉托管的有關規定;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