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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是怎樣的?

通過交易合同。

投資者的權利

首先是定金的請求權。投資者向期貨公司繳納保證金後,投資者有權向期貨公司主張其繳納的保證金。合約終止時,投資者有權要求期貨公司返還保證金余額。同時,投資者的保證金不得列為期貨公司的破產財產,期貨公司的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保證金。

二是有權拒絕或接受期貨公司在違約情況下代為買賣的法律後果。投資者有權決定是否拒絕或者追認期貨公司超出委托範圍的交易後果。如果投資方認可,壹切後果由投資方承擔。

第三是自主選擇權。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的關系是懲戒關系,不是委托代理關系。投資者有權自主選擇期貨公司並根據自己的判斷發出交易指令,有權從期貨交易中獲取收益,有權在合同終止時要求期貨公司返還保證金,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四是知情權和監督權。期貨交易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信息的獲取,期貨公司有條件也有義務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供其參考。投資者有權隨時了解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和交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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