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該上市法團持有的帶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即空頭頭寸)
2.所持有上市法團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東持有、沽出或發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東行使、轉讓或不行使該衍生工具之下的權利,該權利可能導致股份會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關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的變動:
(1)持股量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大股東的權益跨越某個處於5%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大股東的權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時需披露其權益變動)
(2)大股東持有需申報的權益,而該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例如,行使期權)
(3)大股東持有需申報的權益,以及在披露期間持有或不再持有超過1%的淡倉(例如,大股東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股份權益,並持有1.9%的淡倉)
(4)大股東持有須申報的權益,而淡倉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大股東的淡倉跨越了某個處於1%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大股東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權益,而淡倉由1.9%增至2.1%)
具體申報的時間為,大股東在知悉上述事件的當日起的3個營業日內。在購買股份時,大股東通常應在訂立有關購買股份的合約後3個營業日內送交通知存檔;售賣股份後,大股東通常需要在結算日(即有關股份交付予買方當日)後3個營業日內送交通知存檔。但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未禁止該大股東在該3日內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說明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規定,並無法詳盡表述所有情形,因此,個別案例須視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