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要回來。
法律依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壹解散:(壹) 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 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 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