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銀 行 業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 ①商業銀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②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由外匯管理機關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含郵政儲蓄網點
50 非 銀 行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
51 證 券 業 《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 ①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章程、公司形式、合並分立及終止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修改章程、變更重大事項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52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實行業務許可
53 期貨業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①期貨經紀公司設立、業務範圍、解散、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境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聯合行文批復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審批下放到證監會派出機構,頒發營業部經營許可證(見第三批下放管理權限第32項);取消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核準(見第三批第298項)
54 保險業 《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①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名稱、註冊資本、住所、業務範圍、合並、分立、修改章程、變更出資人、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③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機構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立審批權限下放到保監會派出機構(見第三批下放權限第38 、39、40項);取消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開業核準(見第三批第325、326、337項)
55 典當行 《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麽業務需要前置許可——這是國家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