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所有的保障條款都是無效的嗎?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承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這意味著聯營主體排除了自然人的出現。然後根據法無禁止即允許的原則,在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的條款中,可以認定個人投資中約定的保障條款是有效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壹些例外情況。比如,我國《證券法》和《期貨管理暫行條例》都規定,證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出獲利或者賠償損失的承諾。從事投資咨詢行業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向客戶作出承諾,分擔投資或者投資損失。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證券投資行業是高風險的經營活動,擔保條款違背了經濟和市場規律,不利於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因此,本次投資合作中約定的擔保條款違反了風險和公平分擔原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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