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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擔保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保底投資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現回答如下:(1)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壹方雖向聯營投資並參與聯營經營、分享聯營利潤,但對聯營虧損不承擔責任,在聯營虧損時仍將收回其出資並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2)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作為合營企業投資於合營企業,但不參與合營企業,也不承擔合營企業的風險責任。如果不分盈虧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明明是合資經營,實際上是借款,違反了有關財務規定,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返還本金外,還應收取投資人取得或約定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三)金融信托投資機構依法投資於合營企業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也應當承擔合營企業的虧損責任。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聯營合同中擔保條款的規定無效。

那麽所有的保障條款都是無效的嗎?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承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這意味著聯營主體排除了自然人的出現。然後根據法無禁止即允許的原則,在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的條款中,可以認定個人投資中約定的保障條款是有效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壹些例外情況。比如,我國《證券法》和《期貨管理暫行條例》都規定,證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出獲利或者賠償損失的承諾。從事投資咨詢行業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向客戶作出承諾,分擔投資或者投資損失。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證券投資行業是高風險的經營活動,擔保條款違背了經濟和市場規律,不利於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因此,本次投資合作中約定的擔保條款違反了風險和公平分擔原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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