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五條。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 (壹)受理符合條件的投訴,並告知投訴人;(二)對不符合要求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六條對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壹)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範圍的;(二)購買超過保質期的商品後,被申請人不再承擔違約責任;(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組織調解的;(四)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六)消費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超過壹年,或者消費者不能證明其權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