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吳英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集資。
第壹,案中證據證明,吳英在高息向他人集資時,編造了各種虛假理由,如投資商鋪、做煤炭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周轉等。,如向、楊誌陽、楊、龔壹峰等人集資時,虛構廣州白馬服裝城地下商鋪合作投資;在向楊等人集資時,虛構炒銅期貨賺了大錢,等等。但實際上,白馬服裝城的地下商鋪完全是假的,炒期貨損失近5000萬元。不僅如此,吳英還利用非法集資所得654.38+06萬余元向楊等人分紅,誘導楊的下線向楊提供資金並督促楊將錢給吳英,吳英從中收取楊等人9600余萬元。又如,在向周、毛等人集資時,虛構做煤炭、石油等生意,承諾每季度利潤分成高達50%。
其次,吳英為了給公眾造成其經濟實力雄厚的假象,在短時間內采用了大量虛假註冊的公司,並用其裝扮了東陽市的壹條街道。買斷東陽到義烏道路兩旁的廣告位,重點推廣本色集團內公司的廣告;交了定金後,壹次性簽了大額購買協議,高調參與大地塊拍賣,制造了轟動效應,但事後並未買房買地,也未支付壹分錢;把詐騙買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炫富,或者隨意送人,在公眾面前制造發財的假象,欺騙集資對象及其下線。
第三,有壹次壹個中間人帶進來壹大筆資金,吳英帶著他逛了壹條本色公司的街,提供了大量虛假的房產購買協議和用詐騙資金購買的房產證,從而讓很多受害人相信吳英的財富,“自願”向她投入巨額資金。
第四,集資詐騙後期,為了應付本色酒店擠滿的討債人,繼續集資詐騙,吳英還偽造了假工行票據4900萬元,私自刻制了兩枚廣發銀行專用章。
(2)吳英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第壹,吳英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仍在高息非法集資。吳英沒有經濟基礎。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來,已經欠下巨額債務。後來不顧條件和後果,不顧還款能力,高息大量集資。巨額集資沒有賬目和記錄,對本色集團的高管和員工隱瞞了上述行為,以至於他們不知道錢從哪裏來,去了哪裏。
第二,吳英以高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非法集資。吳英剛開始集資時,回報條件達到每萬元30元至50元,介紹集資的中間人每萬元或每季度30-65,438+000%的獎金。但其並未開展經營活動,即使開展,也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厚的利潤。後期集資的獎勵條件是受害者說了算。吳英曾指示那些幫他集資的人:什麽都可以答應,只要他能拿到錢。
第三,吳英未將募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吳英非法集資款除少部分用於在傳統微利行業註冊公司掩蓋真相外,大部分集資款並未用於生產經營。壹是吳英為了制造其名聲大噪、財大氣粗的假象,騙取更多錢財,將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壹次性簽訂10000平方米購房協議並支付數千萬定金,但事後並未買房,且在競拍土地將價格擡高至最高價後也未支付余款,因此僅沒收的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就達4000余萬元;她用集資款買了6543.8多億元的首飾,隨意送給別人,或者在辦公室炫富。她曾經對珠寶商說:“我的錢太多了,不知道怎麽花。”他還用集資款贊助、欺騙群眾。二是揮霍集資款。吳英自己也交代,逛街從來不在乎價格,經常去商場掃貨,經常壹次就買幾十萬。不到壹年時間,個人吃喝玩樂購物支出10多萬元;吳英喜歡汽車,用集資詐騙的錢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余輛,共計近2000萬元,其中壹輛二手法拉利花了375萬元;他還用籌集的資金賭博。至案發時,吳英壹直四處躲債,根本無力償還,導致巨額集資款無法歸還,負債累累。
吳英的上述行為明顯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進行集資。壹、二審法院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符合本案事實和我國刑法的規定。
吳英借的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沒有欺詐手段,也沒有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用在了公司經營上,並承諾返還。因此,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是民事糾紛。2009年6月5438+00,吳英壹審被判死刑,2065年438+00,吳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吳英主動承認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繼續否認集資詐騙罪。吳英被拘留後,為了立功和免死,她舉報了自己行賄的多名官員。此外,壹審前,十幾名官員寫了聯名信,要求壹審法官判吳英死刑。壹審判決後,這些官員要求二審維持原判。中國政法大學教師滕彪說:“吳英舉報了多少官員?誰是姓?多少錢?妳調查過嗎?哪些官員聯名要求處決吳英?他們從吳英的資產中獲利多少?成功舉報貪官是重大立功表現。為什麽法院量刑時不考慮?在沒有這麽多問題的情況下,為什麽急著判吳英死刑?”
除了惋惜這個年輕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人們希望通過吳英案的轉折,看到中國金融改革的轉折,看到中國法制的進步。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表示,對經濟犯罪判處死刑實際上是將生命等同於金錢。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生命的價值遠遠高於金錢。“俗話說‘殺人償命’,殺人,也可以說是要命,壹命抵壹命。但是經濟犯罪為什麽要判死刑呢?經濟犯罪,妳要知道,壹個人貪財,妳給他的最大懲罰就是懲罰他失去壹切。判他死刑有多大的必要和價值?”著名法學家張思之在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和大法官的信中寫道:吳英的集資對象都是當地的親戚朋友和放貸人。並不是社會對公眾不確定,大部分資金流入地方經營領域,屬於合法經營範圍。換句話說,吳英並沒有用信息不對稱來反駁虛構投資,其管理方式和目的不僅合理,而且不合法。另外,如果妳故意設騙局,妳早就效仿國家的巨貪,變賣資產逃跑了,所以妳不可能在當地留下大量資產。面對日益復雜的金融市場,如何量刑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吳英這種情況把人壓在劍下應該是合理的。
易中天有壹句話,道出了人們對吳英案的感受,觸動了人們內心最柔軟的部分:她是卡紮菲嗎?她是薩達姆嗎?她是本拉登嗎?如果不馬上殺了她,我們會不會“國不成國”?恐怕恰恰相反!易中天說,“我對金融、法律壹竅不通,對吳英案更是知之甚少。但我知道兩件事:第壹,經濟犯罪不判死刑已經成為壹個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二是本案事實不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在這種前提下,吳英是否應該被立即執行死刑?心智健全、稍有同情心的人會說:不會!”